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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文件
河北省水利廳實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
發布時間:2014-11-04 瀏覽次數:0 字體:【 打印

第一條 為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水法規,推進依法治水和我廳的水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本省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廳實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水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廳內有關處室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職責分工和應負法律責任的劃分。

  第四條 廳長對本廳實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總責;各處室一把手對本處室實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

  第五條 廳成立實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對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六條 本廳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授權的廳直屬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水法規的執法主體。

  廳有關處室應當以廳名義作出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

  廳直屬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授權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為執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之外的其他水法規,廳可以委托直屬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廳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七條 水行政執法的依據是現行的水法律、水行政法規、地方性水法規、水規章及其他水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水行政執法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文書規范,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第九條 本廳將執法責任分解到政策法規處、水資源處、規劃計劃處、財務與價費處、建設與管理處、水土保持處、農村水利處、防汛抗旱辦公室、移民遷建辦公室、水電管理服務中心十個處室。

    各處室的執法職責劃分依據有關水法規并結合《河北省水利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確定。

  第十條 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廳執法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關處室負責有關水法規和本處室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執法工作。

  執法工作涉及幾個處室職責范圍的,由相關處室聯合辦理。

  第十一條 本廳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有關處室組織協調。

  其他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需要本廳配合執行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有關處室按照法定的權限予以配合執行。

  第十二條 建立水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度。各有關處室要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查處水事案件、調處水事糾紛情況,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向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三條 建立水行政執法會商制度。對影響較大的水事糾紛、水事案件,各有關處室在擬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與其他有關處室進行會商,充分聽取其他處室的意見。

  第十四條 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具體行政行為,實行主辦處室負責制,主辦處室在執法范圍內履行執法職責。

  第十五條 作出核發取水許可證、鑿井資質證書、井用管材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理、審查、核準程序。

  第十六條 查處水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本廳各處室查處的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在案件調查終結后,交由政策法規處進行書面審核,而后報廳長決定。

  第十八條 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所辦案件認定事實不清的;

  (三)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七)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的;

  (八)未依法及時受理群眾舉報或對正在進行的水事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超范圍、超幅度、超權限進行罰沒款物的;

  (十)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水行政執法人員凡有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行政處分;

  (五)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的其他處理。

  第二十條 對違法行政的水行政執法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按照《河北省水利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廳將各有關處室實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納入年度工作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