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辦[2009]12號
關于印發《河北省水利廳機關文件材料
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檔案局《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第8號令),廳辦公室結合機關實際,編制了《河北省水利廳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并經省檔案局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河北省水利廳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水利廳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
第一條 為便于水利廳機關正確界定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準確劃分檔案保管期限,進一步做好有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根據國家檔案局《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第8號令),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機關文件材料是指水利廳機關(包括檔案由水利廳機關代管的事業單位,以下同)工作人員在工作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門類與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歸檔是指水利廳機關各處室文書或經辦人員,將具有保存價值的機關文件材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并按規定向檔案部門移交的過程。
第四條 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上級機關的文件材料:
1、省委、省政府下發的有關文件材料;
2、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水利工作的批示、指示、講話、題詞等文件材料及其視察水利工作的聲像材料;
3、上級機關召開的與水利有關的重要會議文件及聲像材料;
4、上級機關對水利廳請示的批復及批轉水利廳有關意見或建議的相關文件材料;
5、?。ú浚┮陨蠁挝槐碚盟麖d有關業務工作或人員的文件材料。
(二)水利廳機關產生的文件材料:
1、召開的全省水利工作會議、全省水利局長會議及其他各類專業會議文件材料(包括聲像材料);
2、黨組會、廳長辦公會、廳務會、廳長專題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記錄、紀要;
3、對有關業務問題的請示、報告、批復等文件材料;
4、廳領導批閱的簽報、情況反映及其他專項報告等文件材料;
5、重要信件、電話記錄等文件材料;
6、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
7、在檢查或調研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形成或匯總的各種統計報表和統計分析材料;
9、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內部管理制度文件材料;
10、印章管理文件材料;
11、涉及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綜合規劃及專項規劃等文件材料;
12、對各項水利項目投資建議計劃和投資計劃下達的文件材料;
13、對有關項目審查、評定、驗收的文件材料;
14、行政執法、行政許可和行政復議的文件材料;
15、調處水事糾紛的文件材料;
16、普法、普查文件材料;
17、有關干部任免、調資、撫恤、培訓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干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8、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文件材料;
19、辦理與接轉的職工轉移工作單、行政與組織關系介紹信及存根等文件材料;
20、表彰與懲處的文件材料;
21、反映水利廳和水利事業發展的有紀念意義的證書、證章、獎牌、印章等各類憑證實物;
22、組織沿革、年鑒及反映水利廳重要活動的簡報和展覽照片、錄音、錄像等各種載體的材料;
23、與國外、境外有關組織簽訂的協議、協定、備忘錄,重要的會談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24、審計文件材料;
25、與有關廳(局)聯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26、財產、資產、檔案等的交接憑證、清冊等文件材料;
27、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文件材料;
28、對上級或同級機關征求意見稿答復的文件材料;
29、編制的重要簡報、刊物等文件材料;
30、機關職工名冊和黨員、團員名冊;
31、其他需要歸檔的文件材料;
(三)其他機關單位的文件材料;
1、下級機關報送的重要工作計劃、報告、總結、典型材料、統計報表、財務預決算等文件材料;
2、下級機關報送的重要科技文件材料;
3、下級機關報送的法規性備案文件材料;
4、同級或非隸屬機關頒發的、需要執行的政策、法規性文件;
5、業務主管部門檢查水利廳機關有關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同級機關和非隸屬機關聯系、協商工作的重要來往文件;
第五條 不需歸檔的機關文件材料范圍:
(一)上級機關文件材料:
1、上級機關任免、獎懲與水利廳無關人員的文件材料;
2、上級機關印發的不需辦理的一般參閱性文件材料。
(二)水利廳機關文件材料:
1、重份文件;
2、無查考利用價值的事物性、臨時性文件材料;
3、未經領導審閱、簽發的文件材料,一般性文件的歷次修改稿、校對稿(定稿除外);
4、反映一般性建議或意見的人民來信電話記錄及無特殊保存價值的信件等文件材料;
5、機關內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6、僅供當時工作參考且無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
(三)其他機關的文件材料:
1、抄送、抄報水利廳閱知,但不需要辦理的文件材料;
2、下級機關報送水利廳參閱的簡報、情況反映等文件材料;
第六條 應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按規定移交廳機關檔案部門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均不得據為己有,或以任何借口拒絕按時歸檔。
第七條 應歸檔的文件材料,由主辦處室或單位文書人員負責歸檔,經辦人員或相關部門應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條 歸檔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文書檔案保管期限劃分為永久和定期兩種。定期分為30年、10年。劃分原則與標準詳見《水利廳機關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附表)
第九條 水利廳機關形成的人事、基建、會計及其他專門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水利廳各類應歸檔文件材料,歸檔時應包含紙質印制件、定稿及簽發頁;對應歸檔電子文件的元數據,背景信息等要進行相應歸檔。
第十一條 廳直屬各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