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廳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根據《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備案、評估及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廳機關各處室(水利廳)、廳機關事業單位、廳直各單位制定并以水利廳名義(包括擬報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批準后發布),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涉及其權利、義務的文件。
水利廳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務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廳直單位制定的人事、財務、外事等制度文件,不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
第三條 廳機關各處室、廳機關事業單位、廳直各單位、協調機構及臨時機構依據職責和業務范圍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綜合性、涉及多項事務的規范性文件由辦公室會同相關處室起草。
第四條 政策法規處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登記、編號管理、集中清理及指導監督工作。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廳黨組會、廳務會、廳長辦公會或廳長主題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由廳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公布實施。
因應對突發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廳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章 制 定
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項尚未專門作出明確規定,確需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確有必要對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的;
(二)不得違反上位法;
(三)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
(四)不得設置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
(五)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作為依據,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
(六)不得對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條文、相關定義、適用范圍等的內涵做出擴大化或縮小化的規定;
(七)不得超越水利廳的職權范圍。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二)結構合理、條理清晰、概念準確、語言規范、簡潔明了;
(三)原則上不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重復表述,但在作出操作性、具體性規定時,可以對相應的原則性條文規定進行引用表述;
(四)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實施日期和有效期。除應急需要外,原則上印發日期與實施日期之間不少于30日;暫行或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過2年;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重新制訂和發布。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依法設立或者實施的有關工作制度、事項、辦事程序、時限和要求等。
第九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處室(單位)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管理相對人以及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15日。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送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包括起草背景、必要性、依據、起草過程以及主要內容;
(三)對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和未予采納的說明;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一條 政策法規處負責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統一登記、編號,具體格式為“JSFG-2017-xxx號”。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政策法規處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政策法規處只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二條 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形成草案提交廳黨組會、廳務會、廳長辦公會或廳長主題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提請集體討論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如實列明政策法規處的審查意見,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十三條 集體討論通過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處室(單位)負責擬文,政策法規處等有關處室(單位)會簽,廳主要負責同志簽發。
第十四條 擬報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批準的規范性文件,經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后,由制定處室(單位)擬文,政策法規處等有關處室(單位)會簽,廳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后按程序印發。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政策法規處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公示。
制定處室(單位)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印發、備案、評估等工作。規范性文件印發后,制定處室(單位)負責做好規范性文件實施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按程序要求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備案。水利廳與其他省直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處室(單位)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由制定處室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向政策法規處提出廢止、修改或繼續實施的意見,經政策法規處審查后執行。
第十六條 政策法規處每2年組織對水利廳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負責實施的處室在組織實施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或因實施條件發生變化等需要修訂或停止實施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意見。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內容存在歧義,或者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水利廳的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由政策法規處會同制定處室進行解釋,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