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飲水安全的概念
農村飲水安全系指農村居民能及時取得足量夠用的生活飲用水,且長期飲用不影響人身健康。評價指標包括水量、水質、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證率4項。全部指標達標評價為安全,有1項未達標評價為不安全。
二、農村飲水安全的標準
1.水量:平原地區每人每天可獲得水量不低于40升,山丘區、壩上地區每人每天可獲得水量不低于20升為達標。
2.水質:水質檢測指標應綜合根據當地農村供水水源水質特點、供水工程規模、污染源分布特征、人群健康風險的可控性,選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中的當地供水水質特征指標進行評價。飲用水氟含量不大于1.5mg/L為達標。
對于萬人及以上供水工程的用水戶,末梢水水質檢測結果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規定為達標。
對于萬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戶,末梢水水質檢測結果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中的農村供水水質寬限規定為達標。
對于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戶,可用水質檢測或“望、聞、問、嘗”的方法評價。水質檢測結果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中的農村供水水質寬限規定為達標;“望、聞、問、嘗”,飲用水中無肉眼可見雜質、無異色異味、用水戶長期飲用無不良反應可評價為達標。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或簡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20分鐘;或取水水平距離800米及以內、取水垂直距離80米及以內,取水時間或距離滿足其一者,可評價為便利。
4.供水保證率:通常用一年中實際供水量符合標準的天數與一年總天數的比值進行評價,達到90%及以上為達標,也可以理解為一年中缺水時間少于36天為達標。
冬季水管封凍、干旱、地質災害等特殊原因導致供水暫時無法保障,但通過當地政府或供水單位采取應急供水保障,以及用水戶采取自挖井、自建水池等其他方式解決,在水源有保障且用水方便程度符合供水便利要求的,不計入缺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