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務中心為河北省水利廳管理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副廳級。
河北省水務中心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于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涉及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負責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河北段受委托項目的建設工作。
(二)負責河北省南水北調水廠以上配套工程的建設與運行。
(三)執行河北省水利廳南水北調水資源配置調度計劃,負責受水區本地水和外調水水量配售、各口門水量計量、水費收繳方面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樞紐工程和石津灌區工程設施運行管護及安全監測等工作,落實水庫防洪工作措施。執行河北省水利廳下達的防洪、供水、灌溉、應急水量調度指令,做好水庫調度工作。
(五)承擔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管理范圍內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監測點運行管護工作。
(六)負責河北省引黃入冀補淀工程建設與運行。執行河北省水利廳下達的引黃水資源配置調度計劃,負責引黃水量配售和調度、水量計量、水費收繳方面的具體工作。
(七)承擔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引黃入冀工程、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和石津灌區工程涉及的城鎮居民生活、工業生產、農業灌溉及生態用水等供水工作。適時進行水力發電。
(八)完成河北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河北省水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石家莊市富強大街3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2927889.56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舉辦單位是河北省水利廳。
第七條 本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八條 本單位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九條 本單位是公益二類副廳級事業單位。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做好涉及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引黃入冀補淀工程、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石津灌區相關的事務性工作,為河北水利發展提供支撐保障。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承擔涉及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負責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河北段受委托項目的建設工作;負責河北省南水北調水廠以上配套工程的建設與運行;執行河北省水利廳南水北調水資源配置調度計劃,負責受水區本地水和外調水水量配售、各口門水量計量、水費收繳方面的具體工作;負責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樞紐工程和石津灌區工程設施運行管護及安全監測等工作,落實水庫防洪工作措施;執行河北省水利廳下達的防洪、供水、灌溉、應急水量調度指令,做好水庫調度工作;承擔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管理范圍內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監測點運行管護工作;負責河北省引黃入冀補淀工程建設與運行。執行河北省水利廳下達的引黃水資源配置調度計劃,負責引黃水量配售和調度、水量計量、水費收繳方面的具體工作;承擔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引黃入冀工程、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和石津灌區工程涉及的城鎮居民生活、工業生產、農業灌溉及生態用水等供水工作;適時進行水力發電;完成河北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二條 河北省水務中心黨組織強化政治功能,加強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與行政領導人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十三條 河北省水務中心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黨組織必須參與決策。決策前,黨政主要領導對決策議題要充分醞釀、溝通協調,黨組織要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決策時,參加會議的黨組織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保證黨組織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決策后,黨組織要發動黨員團結帶領職工保證決策順利實施。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河北省水利廳對本單位的權利:
(一)指導監督本單位的機構編制、崗位設置、干部任免、人員招聘、考核、獎懲、調配、聘用等工作;
(二)審核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和工資統一發放等工作;
(三)指導監督本單位的預算管理、決算等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并負責對其進行審計;
(五)領導監督本單位開展業務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河北省水利廳對本單位的義務:
(一)保障本單位運行的辦公場所,及時研究解決本單位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三)保障本單位開展工作的干部隊伍配置,通過多種形式促進干部隊伍成長;
(四)履行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主任辦公會議。
產生方式是上級任命。
決策機構的職責:貫徹落實上級機關的重大決策,制訂完成重大事項的具體方案;傳達上級業務部門的重要會議精神,制訂貫徹落實意見;確定年度工作目標,制訂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詳細計劃;研究需申請上級部門決定的重要事項;聽取分管主任對分管工作完成情況匯報,討論研究本單位階段性工作;研究重大工程項目的推進和實施;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行政負責人的職權:主持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廳黨組的部署安排;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等。
第十八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六章 服務對象
第十九條 服務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指導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和引黃入冀補淀工作;
(二)指導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樞紐工程和石津灌區工程相關技術性工作;
(三)監督相關業務工作,保障工作扎實有序開展。
第二十條 服務對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負責協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保障本單位業務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一)聽取本單位業務開展情況的匯報;
(二)開展實地調研評估,加強事前事中事后指導。
第七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以及開展業務活動所要求的資質等;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三)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的信息: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績效和受獎懲情況、涉及訴訟情況、社會投訴情況等;
(四)其他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知曉或參與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資格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經舉辦單位審查后,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6日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本單位及舉辦單位。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