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河北省水利廳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主動公開
河北省水利廳向社會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河北省水利廳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
1.廳領導簡介、分工,機關職能、機構設置、權責清單、人事信息。
2.省水利廳制發的規劃計劃、規范性指導性文件及相關政策解讀文稿。
3.行政執法信息及“雙隨機、一公開”信息。
4.推進落實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五公開”情況。
5.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公共資源配置、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和“放管服”改革、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招投標等重點領域信息。
6.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7.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
8.《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開形式
1.河北省人民政府網站(www.hebei.gov.cn)
2.河北省水利廳網站(linweiqiang.com)
3.河北省檔案館
地址:石家莊市師范街80號
開放時間: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夏季時間下午15∶00-17∶00),周五上午9∶00-11∶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311-87902333
4.河北省圖書館
地址:石家莊市東大街16號
開放時間:周二至周日9∶00-19∶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 0311-86662276
5.河北省政務服務中心
地址:石家莊市新華區石清路9號河北政務服務大廈
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311-66635379
6.其他方式。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省水利廳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河北省水利廳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一)受理申請機構
受理機構名稱:河北省水利廳辦公室
辦公地址:石家莊市裕華區富強大街3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時間下午14∶30-17∶30)
聯系電話:0311-86048890
傳真電話:0311-86060478
郵政編碼:050011
電子郵箱:hbssltzfxxgk@163.com
(二)申請
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填寫《河北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表樣附后)。《申請表》可以在河北省人民政府網站或河北省水利廳網站下載,《申請表》復制有效。申請人申請與個人相關的政府信息時,應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方式:
1.通過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正面顯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本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本機關自收到申請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通過電子郵箱申請。電子郵箱:hbssltzfxxgk@163.com。發送電子郵件后,申請人須通過電話聯系進行確認。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河北省水利廳辦公室,當場提出申請。通過當面申請的,請提前電話聯系確認。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傳真申請。請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傳真號碼:0311-86060478。 發送傳真后電話聯系進行確認。發送傳真后,申請人須通過電話聯系進行確認。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注意事項:
1.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提供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詳細、明確。如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并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三)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8.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9.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10.本機關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根據第三方意見和對公共利益的影響情況進行答復。
11.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機關牽頭制作的,本機關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2.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13.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共公開申請處理。
(四)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監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