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落實質量責任,提高水利建設質量水平,根據省政府和水利部關于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問題導向、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務)局。考核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條 水利建設質量考核分為“質量管理評價”和“工程質量現場抽查檢查”兩部分,分別由廳水利工程建設處和監督處組織實施。考核評分細則在每年第一季度印發。
第五條“質量管理評價”主要考核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基本建設項目質量管理情況,分值占比40%,其中: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管理開展情況考核占比20%,各市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自評并報省水利廳建設處,12月20日前,完成各市質量管理開展情況的賦分;基本建設項目質量管理考核占比20%,隨機抽取2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考核,每個項目分值占比10%,考核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賦分工作。
第六條 “工程質量現場抽查檢查”主要考核各類水利建設項目的質量管理和工程實體質量狀況,分值占比60%。其中:省級項目稽察情況考核分值占比25%,質量飛檢情況考核分值占比20%,質量巡查情況考核分值占比15%,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對各市的考核賦分。
第七條 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A≥90分)、B級(80≤B<90分)、C級(60≤C<80分)、D級(D<60分)。發生重(特)大質量事故的,考核等級一律為D級。
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處于每年年底前,完成“質量管理評價”和“工程質量現場抽查檢查”兩部分考核的匯總,提出各市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級建議。
第九條考核結果經簽報廳領導同意后,通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將考核結果報送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 考核結果作為項目和資金安排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在項目和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省水利廳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對在質量工作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質量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