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資源研究與水利技術試驗推廣中心(河北省灌溉中心試驗站)為河北省水利廳管理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節約用水管理和水資源開發利用、配置、管理、保護、監控以及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信息發布的技術支撐工作。
(二)承擔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管理、監控、開發利用、配置以及水土保持、農村水利工作的驗收及考核的技術支撐工作。
(三)開展節約用水、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節水評價等技術研究、推廣和服務,承擔用水評估技術支撐工作。
(四)開展水資源保護、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技術研究、推廣和服務。
(五)開展水資源評價、開發利用及優化配置技術研究、推廣和服務;開展規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水權水價、水資源稅研究與技術服務。
(六)開展水土保持技術研究、推廣和服務;開展水土流失調查與監測及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監測和驗收技術服務。
(七)開展水利信息化及灌溉預報技術研究、推廣和服務。
(八)開展農作物需水規律和需水量試驗研究,開展農作物高效節水灌溉制度、先進灌溉技術試驗研究與推廣。
(九)開展農田灌溉排水及農村飲水安全技術研究、推廣和服務。
(十)開展遙感技術在水利方面的應用研究和推廣。
(十一)完成河北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河北省水資源研究與水利技術試驗推廣中心(河北省灌溉中心試驗站)。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石家莊市石清路69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6812.95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舉辦單位是河北省水利廳。
第七條 本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八條 本單位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九條 本單位是公益一類正處級事業單位。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開展水資源研究和水利技術實驗推廣,為河北省水利事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和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承擔節約用水管理和水資源開發利用、配置、管理、保護、監控以及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信息發布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管理、監控、開發利用、配置以及水土保持、農村水利工作的驗收及考核的技術支撐工作;開展節約用水、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節水評價等研究、推廣和服務及用水評估技術支撐工作;開展水資源保護、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技術研究、推廣和服務;開展水資源評價、開發利用及優化配置技術研究、推廣和服務;開展規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水權水價、水資源稅研究與技術服務;開展水土保持技術研究、推廣和服務;開展水土流失調查與監測及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監測和驗收技術服務;開展水利信息化及灌溉預報技術研究、推廣和服務;開展農作物需水規律和需水量試驗研究,開展農作物高效節水灌溉制度、先進灌溉技術試驗研究與推廣;開展農田灌溉排水及農村飲水安全技術研究、推廣和服務;開展遙感技術在水利方面的應用研究和推廣;完成河北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二條 中共河北省水資源研究與水利技術試驗推廣中心(河北省灌溉中心試驗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強化政治功能,加強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與行政領導人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十三條 河北省水資源研究與水利技術試驗推廣中心(河北省灌溉中心試驗站)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黨委必須參與決策。決策前,黨政主要領導對決策議題要充分醞釀、溝通協調,黨委要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決策時,參加會議的黨委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保證黨委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決策后,黨委要發動黨員團結帶領職工保證決策順利實施。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河北省水利廳對本單位的權利:
(一)指導監督本單位的機構編制、崗位設置、干部任免、人員招聘、考核、獎懲、調配、聘用等工作;
(二)審核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和工資統一發放等工作;
(三)指導監督本單位的預算管理、決算等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并負責對其進行審計;
(五)領導監督本單位開展業務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河北省水利廳對本單位的義務:
(一)及時研究解決本單位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三)保障本單位開展工作的干部隊伍配置,通過多種形式促進干部隊伍成長;
(四)履行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主任辦公會議。
產生方式是上級任命。
決策機構的職責:負責本單位的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重大業務、章程擬定和修訂等決策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職責。
第十七條 行政負責人的職權:負責本單位人事、資產、財務、業務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六章 服務對象
第十九條 服務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單位的業務范圍、業績、資信;
(二)提出技術服務要求;
(三)獲得相關成果的所有權;
(四)技術服務的驗收;
(五)經雙方協商確定的權利。
第二十條 服務對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委托本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支撐,須無償提供所需基礎資料;
(二)對服務單位提供的有關數據資料和技術按約定進行保密;
(三)及時足額支付服務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一)通過建言獻策,對單位發展及相關業務工作提出改進建議和意見;
(二)作為咨詢單位或咨詢專家參與單位技術研究和推廣等工作。
第七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以及開展業務活動所要求的資質等;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三)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的信息: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績效和受獎懲情況、涉及訴訟情況、社會投訴情況等;
(四)其他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知曉或參與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資格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經舉辦單位審查后,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5日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本單位及舉辦單位。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