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運河河務中心為河北省水利廳管理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正處級。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轄管樞紐、閘涵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護和安全監測,執行河北省水利廳調度命令。
(二)負責對管轄范圍內水庫、河道、湖泊岸線、堤防、閘涵等水利工程的建設及運行管理進行技術指導。
(三)負責對省級河道的堤防、閘涵、防護和控導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情況,以及省級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技術巡查和技術指導。
(四)承擔管理范圍內防洪搶險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五)承擔管轄范圍內應急度汛工程方案、省級河道和蓄滯洪區非水利建設項目建設方案或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審查的技術支撐工作。
(六)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七)負責對管轄范圍內跨設區市的水事糾紛調解提供技術支撐。
(八)負責位山、潘莊引黃輸水工程輸水期間管理范圍內工程技術巡查和輸水管護工作,受河北省水利廳委托負責南水北調東線一期北延南運河段輸水期間工程技術巡查和輸水管護工作。
(九)負責子牙新河、青靜黃排水渠、北排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圍內河道機船拖淤工作。
(十)為河北省水利廳組織的重大專項督導、檢查、考核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十一)完成河北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河北省南運河河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河北省滄州市新華西路10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2115.43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舉辦單位是河北省水利廳。
第七條 本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八條 本單位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九條 本單位是公益一類正處級事業單位。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對轄管的水利工程進行運行管護和安全監測,對管轄范圍內的水利事項進行技術指導,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是:負責轄管樞紐、閘涵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護和安全監測,執行河北省水利廳調度命令;負責對管轄范圍內水庫、河道、湖泊岸線、堤防、閘涵等水利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進行技術指導;負責對省級河道的堤防、閘涵、防護和控導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情況,以及省級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技術巡查和技術指導;承擔管理范圍內防洪搶險相關技術支撐工作;承擔管轄范圍內應急度汛工程方案、省級河道和蓄滯洪區非水利建設項目建設方案或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審查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負責對管轄范圍內跨設區市的水事糾紛調解等提供技術支撐;負責位山、潘莊引黃輸水工程輸水期間管理范圍內工程技術巡查和輸水管護工作,受河北省水利廳委托負責南水北調東線一期北延南運河段輸水期間工程技術巡查和輸水管護調度工作;負責子牙新河、青靜黃排水渠、北排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圍內河道機船拖淤工作;為河北省水利廳組織的重大專項督導、檢查、考核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完成河北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二條 河北省南運河河務中心黨委強化政治功能,加強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與行政領導人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十三條 河北省南運河河務中心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黨委必須參與決策。決策前,黨政主要領導對決策議題要充分醞釀、溝通協調,黨委要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決策時,參加會議的黨委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保證黨委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決策后,黨委要發動黨員團結帶領職工保證決策順利實施。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河北省水利廳對本單位的權利:
(一)指導監督本單位的機構編制、崗位設置、干部任免、人員招聘、考核、獎懲、調配、聘用等工作;
(二)審核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和工資統一發放等工作;
(三)指導監督本單位的預算管理、決算等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并負責對其進行審計;
(五)領導監督本單位開展業務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河北省水利廳對本單位的義務:
(一)及時研究解決本單位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三)保障本單位開展工作的干部隊伍配置,通過多種形式促進干部隊伍成長;
(四)履行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主任辦公會議。
產生方式是上級任命。
決策機構的職責:貫徹落實上級機關的重大決策,制訂完成重大事項的具體方案;傳達上級業務部門的重要會議精神,制訂貫徹落實意見;確定年度工作目標,制訂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詳細計劃;研究需申請上級部門決定的重要事項;聽取分管主任對分管工作完成情況匯報,討論研究本單位階段性工作;研究重大工程項目的推進和實施;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行政負責人的職權: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單位黨委決議;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特殊情況下,本單位副主任受主任委托或省水利廳批準代行上述職責。
第十八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六章 服務對象
第十九條 服務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河北省水利廳可委派本單位對轄管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應急度汛工程方案審查、防洪搶險、省級河道內非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或防汛影響評價報告審查、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跨設區市水事糾紛調解、重大專項督導檢查考核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支撐和技術巡查;
(二)轄管范圍內市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向省水利廳申請,要求本單位對轄管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應急度汛工程方案審查、防洪搶險、省級河道內非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或防汛影響評價報告審查、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跨設區市水事糾紛調解、重大專項督導檢查考核等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支撐。
第二十條 服務對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省水利廳委派本單位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支撐和技術巡查,應做好車輛、經費、防護等保障措施;
(二)轄管范圍內市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請求本單位為其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支撐,應無償按時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一)聽取本單位業務開展情況的匯報;
(二)開展實地調研評估,加強事前事中事后指導。
第七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以及開展業務活動所要求的資質等;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三)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的信息: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績效和受獎懲情況、涉及訴訟情況、社會投訴情況等;
(四)其他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知曉或參與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資格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經舉辦單位審查后,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4日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本單位及舉辦單位。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