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根據《水利部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是指設計灌溉面積為1萬畝及以上、30萬畝以下的灌區,通過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安排實施的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以下簡稱中型灌區項目)。
第三條中型灌區項目實施的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區骨干灌排工程設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體系,提升灌區管理水平,打造“節水高效、設施完善、管理科學、生態良好”的現代化灌區。
第四條 中型灌區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輸配水(含與高標準農田項目區連接渠道)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溝)系建筑物及配套設施(用水量測、管理設施)、灌區信息化等。因發展高效節水灌溉或受來水條件制約等確需新建、改擴建、除險加固蓄水量1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源工程、調蓄工程的,應當嚴格論證并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條水利部、財政部定期組織編制全國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實施方案,滾動實施。省水利廳、財政廳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組織各地根據建設任務需求,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農民群眾參與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條中型灌區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分為項目立項建議報告和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兩個階段,由灌區管理機構或項目法人組織。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擇優立項的原則,項目實行自下而上申報。
第七條各市縣要按照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確保中型灌區項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項工程建設內容和措施。
第八條申報的中型灌區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省大中型灌區名錄庫在冊的中型灌區;
(二)已取得取水許可,水源基本滿足灌區用水需求,能有效解決骨干工程與田間工程輸水不暢問題,供水達到設計灌溉保證率;
(三)優先支持位于糧食生產核心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內的灌區;優先支持對促進區域鄉村振興作用顯著的灌區,具備條件的灌區要與農業農村部門高效節水灌溉示范區實現項目銜接,放大項目效益;
(四)具備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基礎。已制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方案,灌區水源取水口已實現計量,灌區專管工程和群管工程分界點計量設施已建立或制定了建設方案;
(五)地方政府高度重視,灌區管理單位積極性高,前期工作經費和地方建設資金能落實;
(六)管護主體落實,管理機構明確,管理人員經費和管護經費基本落實到位,能滿足灌區正常運行。
第九條 項目立項建議報告應當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在市級水利、財政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省水利廳會同財政廳組織進行審查,通過競爭立項等方式,篩選提出建議使用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的項目名單,并編制省級建議計劃,報送水利部、財政部核定。
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水土資源狀況、工程措施的合理性、費用估算、資金配套能力、項目效益情況和前期準備工作等。
第十條水利部對省級建議計劃進行復核,確定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支持改造的中型灌區項目名錄(以下簡稱項目名錄),并納入全國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實施方案。項目名錄內灌區建設任務未完成的,原則上各地不得安排中央、省級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用于其他灌區和其他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項目名錄內的灌區要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主要任務包括:建立健全大中型灌區水價形成和工程管護機制,合理確定運行維護成本水價,制定調價計劃;積極推進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基本建立可持續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進一步完善基層水管組織,提高用水管理能力;基本實現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和田間工程分界點供水計量和取水許可。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由具有相應水利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項目實施方案除工程建設內容外,還應包括節水管理、灌區管理體制改革、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灌區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等保障灌區長期良性運行的內容。分兩年實施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各年度的實施計劃。
項目實施方案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并按時將實施方案及批復文件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三條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各灌區年度實施計劃,形成年度建設任務清單,每年5月底前報送省水利廳。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中型灌區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努力建設優質工程。
第十五條各地要積極探索創新工程建設管理方式,鼓勵項目法人實行項目代建制、設計施工總承包、全過程咨詢管理等,提高項目法人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中型灌區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提出建設期項目法人機構設置方案。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負首要責任。
第十七條 中型灌區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擇優選擇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合同管理。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資質。
第十八條中型灌區項目實行公示制。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建設情況在項目區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實施范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資金使用、項目法人及舉報電話等。
第十九條中型灌區項目實施方案一經批復,應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變更手續。對建設地點、建設任務和內容、投資規模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報送原審批部門審批;對不降低工程質量、效益的一般性變更,報原審批部門備案。重大變更、一般變更的劃分可參照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保障工程建設人員安全、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加強對中型灌區項目施工現場的質量監督和隱患排查,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示標牌,做好工程建設期間灌區灌溉季節供水預案及施工度汛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灌區正常灌溉用水和工程度汛安全。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根據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保存有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中型灌區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項目建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項目法人應當向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單位申請驗收。具體驗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驗收成果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按規定時限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包括工程實體、其他固定資產和工程檔案資料等。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 完善各項運行管護制度,落實管護人員和管護經費,建立健全良性運行機制,保證工程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四條建立中型灌區項目信息報送制度。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法人要明確信息報送單位和人員,及時更新水利部灌區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相關信息,按要求將項目審批、開工、工程進度、資金支付、完工、驗收等信息逐級報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每年1月10日前,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省水利廳報送上一年度中型灌區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報告。
第四章 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中央及省財政通過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納入國家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實施方案的中型灌區項目,市、縣政府要加強資金統籌,切實落實市、縣資金投入計劃。
第二十七條項目建設資金應按照中央和地方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格管理。項目資金要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做到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嚴禁挪用、截留和抵扣等。財政、水利等部門應配合審計部門做好資金審計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章 檢查與評估
第二十八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型灌區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執行、建設管理、質量安全、資金管理、項目績效等,可采取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座談交流以及暗訪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項目法人應當按要求及時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將通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有關情況納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整改情況與下一年度中型灌區項目安排掛鉤。
第三十條水利部、財政部適時組織開展中型灌區項目評估,評估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資金管理、運行管護和工程效益等,評估結果作為今后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加強項目資金績效管理,細化績效目標、績效指標和評價標準,開展績效自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評價結果應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水利發展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