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務)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務局,廳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土保持專家庫管理使用,充分發揮在庫專家技術支撐作用,根據水利部相關規定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需求,
我廳修訂了《河北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供各地、各有關單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使用。
河北省水利廳
2024年8月30日
河北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水土保持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管理使用,充分發揮專家庫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增強水土保持技術服務能力,根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河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冀水保〔2023〕31號)等文件規定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家庫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具備提供水土保持技術咨詢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
第三條專家庫由河北省水利廳設立和管理,供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使用,為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專家庫內專家劃分為生產建設類(A)、生態建設類(B)、技術經濟類(C)和承諾制類(D)四類。A類專家可以進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咨詢,B類專家可以進行生態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咨詢,C類專家可以進行水土保持項目技術經濟咨詢,D類專家可以在實行承諾制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評審意見和驗收鑒定書上直接簽署意見。
第五條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更新一次,年滿65周歲人員自動退出本專家庫。
第六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在技術咨詢活動中能夠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三)非在職公務員和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四)A、B、D類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水土保持或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參與市級及以上評審3次以上,或主持編制市級及以上審批的方案3次以上且近兩年內不存在不予通過情形。C類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技術經濟專業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水土保持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六)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外業考察、內業評審等技術咨詢工作。
(七)不在黨紀、行政處分、誠信懲戒期間。
(八)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七條專家入選專家庫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退休人員由退休前所在單位推薦),填報《水土保持專家申請表》并附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相關處室、單位及專家對申請專家進行審核優選,專家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決定是否接受委托或邀請從事技術咨詢。
(二)參加省內水土保持技術咨詢,獲取咨詢所需的材料,依據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獨立提出技術咨詢意見,咨詢過程中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影響。
(三)保留個人不同意見。
(四)反映技術咨詢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五)按相關規定和標準獲得技術咨詢報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認真參加技術咨詢工作,依據相關技術規范標準提出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技術咨詢意見,并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對于有保密要求的技術工作,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技術工作情況及相關材料內容。
(三)與技術咨詢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四)自覺遵守有關廉政規定。
(五)主動參加水土保持技術研討和學習培訓,加強知識儲備更新。
(六)接受省水利廳的監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各單位根據項目技術咨詢需求,從專家庫中按照專家類別選取相應專家組成專家組,參加技術咨詢工作。
專家組成員一般為5人以上(含5人)單數,規模較小、方案較簡單的項目評審,專家組成員至少為3人。
第十二條省水利廳采取隨機抽查、征詢相關單位意見等方式,對專家從事技術咨詢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專家技術水平評價、履職盡責和綜合評價,評估結果作為專家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逐步建立專家個人電子檔案,加強信用管理。
第十三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提醒談話、暫停專家資格,并通報專家所在單位并納入誠信檔案:
(一)遲到早退、工作態度不認真或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工作整體進展的。
(二)違規放松技術審查標準,或者提出過高、不合理技術要求的。
(三)在會議宣布評審結果前泄露技術評審結果的。
(四)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接受委托或邀請后無故缺席的。
(六)違反規定超標準領取咨詢費的。
(七)D類專家簽署意見的水土保持方案被撤銷行政許可或者簽署意見的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被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專家庫專家資格:
(一)不負責任,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能客觀公正履行技術咨詢職責的。
(二)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泄露在技術咨詢工作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損害相關單位正當權益的。
(三)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向利害關系人提出不正當要求或收受財物、宴請及其他好處的。
(四)因所提供技術咨詢意見嚴重違反行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導致項目存在重大問題、造成負面影響或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兩年內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兩次及以上的。
(六)接受委托或邀請后無故缺席兩次及以上的。
(七)違反規定超標準領取咨詢費兩次及以上的。
(八)D類專家簽署意見的水土保持方案被撤銷行政許可或者簽署意見的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被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不合格兩次及以上的。
(九)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受到黨紀、行政處分和信用懲戒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專家的。
第十五條 水利部水土保持專家庫在庫專家、京津水土保持專家庫在庫專家可視同本庫專家,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水土保持相關技術咨詢服務工作,并接受本辦法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專家庫管理辦法》(冀水保〔2020〕9號)文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