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務)局,雄安新區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事業單位: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廳黨組會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水利廳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水利部印發關于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快推進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切實發揮安責險風險防控和事故預防功能,進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水利施工行業企業及相關人員的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水利建設安責險)實施辦法。
一、保險定義及保險范圍
(一)保險定義。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為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水利工程建設(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項目的投保主體,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對投保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的商業保險。
(二)保險范圍。水利建設安責險保險責任包括投保施工企業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含勞務分包單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等)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安責險發生的經濟賠償,不影響投保單位從業人員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二、基本要求
(一)項目參保。水利建設安責險以項目施工標段為單元由承包的施工企業投保。投保單位應在工程開工之前完成投保,保險期限應覆蓋整個施工期。對于已開工水利工程,未投保安責險的應根據剩余工程情況進行投保,保險期限應覆蓋剩余施工期。鼓勵各地先試先行,根據本地實際積極探索由項目法人以項目為單位統一投保模式。
(二)保費計取。對于新開工水利工程,安責險費用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費中列支,由投保單位與保險機構協商簽訂合同后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攤給從業人員個人。項目法人應將安全生產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獨列支,保障安責險費用足額到位。
(三)費率確定。在保險基準費率指導下,科學運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持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保險機構應結合我省水利建設工程實際風險情況,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保險費率可根據事故記錄和等級、投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風險程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配合隱患排查及整改、是否被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等情況確定。
三、投保要求
投保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與項目所在地具備承保資格的保險機構就該項目簽訂水利建設安責險保險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保險費用。承保機構在收到全額保險費后應出具相應保險單。保險單應標明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工程承包單位名稱、項目工期、保險繳費金額、保險責任限額、保險期限等信息,并錄入安責險綜合服務信息平臺。
四、承保要求
(一)承保機構基本條件
承擔水利建設安責險的承保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專業資質和承保能力,同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或者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2.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3.配備足夠的風險管理專業人員并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
4.具備提供專業水利施工事故預防服務的能力;
5.具有覆蓋開展安責險保險業務所在地的服務能力;
6.使用的水利建設安責險保險條款已經過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二)承保機構的確定
按照“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所有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均可參與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采取共保體方式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但不得壟斷市場,限制、排斥競爭。為順利推動水利建設安責險各項工作,提高保險服務質效,按照便于管理和自愿的原則,凡是符合以上基本條件的保險機構(共保體)在展業前可自愿與省水利廳就費率優惠、理賠服務、事故預防服務等事項進行協商,對于協商一致的保險機構,省水利廳與其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并向社會公布。省水利廳每年定期對簽約保險機構的商業信譽、償付能力、開展責任保險的業績和規模、事故預防服務和事故損失賠償服務及投保單位投訴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根據相關結果實施動態調整。
五、事故預防與理賠服務
(一)事故預防服務制度、流程及標準
保險機構應依據應急管理部發布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AQ 9010-2019)及水利部、省水利廳制定的相關事故預防服務指南、規定等標準協助投保單位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服務相關工作。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規范事故預防流程,完善事故預防服務質量保障體系,選擇經驗豐富、服務規范、專業水平較高的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工作。保險機構應為投保單位建立服務檔案,記錄和保留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資料,確保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可追溯,服務檔案真實完整。
(二)事故預防服務形式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承保機構根據各地水利工程項目規模、風險分布、人員狀況、安全管理基礎和歷史事故情況,結合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需求,有針對性的制定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方案并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保險機構可依靠自身安全專業技術人員、聘請外部水利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委托具有水利施工安全方面經驗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等多種方式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保險機構開展現場事故預防服務時,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進行組織協調,對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整改。對事故預防服務過程中發現的相關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要求及時進行整改,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相關水行政部門要監督整改到位,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計入信用評價系統。
鼓勵各保險機構創新事故預防服務形式,聯合建立或委托專業的事故預防服務組織,統一標準、統配力量、統籌費用聯合開展事故預防服務。
(三)事故預防服務內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務內容:
1.為投保單位員工、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提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
2.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
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4.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
6.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
在1個保險年度內,承保機構至少為被保險項目開展1次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至少為被保險項目提供1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評價或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服務。具體服務內容、頻次、時間節點等,承保機構應提前與投保單位協商并在協議或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方案中明確。保險機構的預防服務不免除投保單位承擔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險機構開展服務時,投保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告知保險合同中明確的重要事項,并對排查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四)事故預防服務費用
保險機構應將實收保費中不低于15%的部分作為事故預防服務專項費用。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實行足額提取、集中統籌、政府監督、專款專用。
(五)保險理賠服務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在開展安責險保險業務的縣(市、區)設立24小時保險服務專線電話。理賠服務團隊接到報案后,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協助搶險救災和事故處理等工作。在事故發生后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先行支付確定的賠償保險金;對賠償保險金額不能確定的,應當先行賠付根據已有資料可以確定的保險責任相應的賠償金額;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向投保單位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同一投保單位從業人員獲取的保險賠償應當實行同一標準,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六、承保服務評估
省水利廳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保險機構的事故預防服務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預防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事故預防服務方案的實施情況;服務機構及服務人員的專業能力;投保單位的滿意度;投訴處理及理賠服務情況等。
七、信息平臺建設
省水利廳建立全省統一的 “安責險綜合服務信息平臺”并積極推進保險機構將自身業務系統與安責險綜合服務信息平臺對接,實時進行數據交換。投保單位通過信息平臺進行投保信息、企業信息更新,政策培訓學習、隱患排查、事故預防服務的線上反饋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省水利廳安委會負責全省水利建設安責險工作的統籌部署,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廳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業務范圍內安責險相關指導工作。廳安委辦負責安責險實施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責任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安責險日常工作。
(二)扎實穩妥推進。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水利建設安責險工作的組織落實。對保險機構承保行為、理賠、事故預防等相關服務實施監督;對轄區內水利施工項目事故預防服務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核查事故預防費提取及使用情況;關注轄區內保險機構惡性競爭行為;協調解決有關賠償糾紛;及時上報本地區水利建設安責險違約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和處罰建議。
(三)加強督導檢查。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安責險投保和事故預防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投保安責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嚴肅查處;對于未按合同約定和規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投保單位反映問題多的保險機構,及時上報省水利廳,由省水利廳按相關規定處理并通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四)注重宣傳引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水利建設安責險政策宣講,廣泛開展相關法律法規普及教育,引導水利施工企業充分認識推行安責險的重要意義,提升保險機構及第三方機構服務水平,促進安責險健康發展。各市、縣水行政部門要將全面實施安責險的工作要求,傳達到轄區內所有水利施工企業和水利工程項目施工主體。
(五)實行動態管理。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機構的日常監管,認真收集并逐級向省水利廳上報相關信息。對于賠付及時、服務周到,投保單位反映好的保險機構,省水利廳將記入良好行為記錄;對于不按規定進行事故預防服務、隨意突破費率標準范圍、惡意競爭或因在理賠過程中推諉扯皮、討價還價等違反相關規定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保險機構,省水利廳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采取通報保險行業主管部門、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等措施。
九、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